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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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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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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东商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

英文缩写:GDCCZJ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内广东籍人士开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广东籍企业的分子公司、办事机构,广东籍职业经理人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谋凝聚、促交流、强服务、求共赢”为宗旨,积极团结在浙广东籍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强与广东省内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浙粤籍企业之间、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扩大粤浙商贸交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和浙江广东乡亲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而提高发展水平,为促进粤浙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全力打造“新浙商”、“新粤商”形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555号科达投资大厦B座25楼2509--25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

1.宣传贯彻国家及浙粤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2.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3.通过会网、会刊等形式,传达中央、浙粤二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浙粤两地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二)凝聚乡情

1.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会员及在浙南粤乡亲的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各自的发展更具活力;

2.利用商会网站、微信群系等的互动功能,强化在浙南粤乡亲间的交流互动,提升亲和力和凝聚力;

3.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粤籍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在凝聚乡情乡谊的基础上谋求协作共赢。

(三)交流沟通

1.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协调合作,使在浙粤籍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畅通商会、会员企业与国家、浙粤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与浙粤二省、国内外兄弟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联动机制,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浙江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服务协调

1.关心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实际困难,提出改善建议及要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事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

2.广泛搜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企业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协调会员、会员企业、在浙南粤乡亲之间的关系;

5.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浙粤二省、国内外进行考察,发现投资合作机会,寻找可持续发展机遇;

6.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粤浙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热心公益

创建“浙江省广东商会慈善基金会”,为会员、会员企业、在浙南粤乡亲、粤浙二省、国内外有需要的人物或事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服务。

(六)承办委托

1.承办浙粤二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为二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接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事宜。

3.承担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依法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由广东籍人士投资设立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广东企业(企业总部在广东或广东籍人仕在粤浙二省以外地域投资开设)在浙江省范围内开设的分、子公司,办事机构;

3.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广东籍职业经理人或专业人士;

4.得到本会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和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有关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决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五)讨论、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修改事宜;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专项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荣誉、名誉会长,荣誉、名誉顾问,聘任法律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企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收入;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 )其他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定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2年11月24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2018年9月19日经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