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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各位会员:
中国是重信义的国度,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为了倡导会员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体系建设、优良品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浙江省广东商会在此倡议:
一、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客户自信管理、内部守信、合同管理等项制度,完善诚信管理部门,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绝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准确、真实记载和反映自身的精英级财务活动情况。依法按章缴纳各种税费。
四、加强商业道德建设。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绝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中大决策应征求职工意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等侵权行为。
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而且要重视社会效益。要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注重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平性原则,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社区、银行、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消费者的公共监督。绝不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检查和监督。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6年1月
浙江省广东商会会费/捐赠收取和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保证本会顺利开展工作,合理收取会费,加强会费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和管理原则
1.本会会费/捐赠的收取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根据为会员服务和正常工作开支需要而确定。
2.会费标准、捐赠建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3.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会费/捐赠,按照《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会费/捐赠专项管理。
4.会员交纳会费/捐赠时,应直接汇入本会或本会基金会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5.会费/捐赠的交纳时间原则上为入会前,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入会后半年内。
二、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500.00元/年;
2.企业会员:1000.00元/年;
3.团体会员:5000.00元/年。
三、捐赠建议
1.理事、监事:建议捐赠金额1万元/届以上;
2.常务理事:建议捐赠金额2万元/届以上;
3.副会长:建议捐赠金额8万元/届以上;
4.常务副会长:建议捐赠金额15万元/届以上;
5.监事长:建议捐赠金额15万元/届以上;
6.执行会长:建议捐赠金额30万元/届以上;
7.会长:建议捐赠金额100万元/届以上。
8.向本会捐赠金额超过应缴纳会费的会员,享受免予缴纳会费优惠待遇。
9.第二届继续连任的首届理监事会成员,建议捐赠金额减半。
四、使用范围和管理
1.会费/捐赠的使用范围
1)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补贴;
3)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资料、刊物和办公经费;
4)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支出;
5)其它合理的必要开支。
2.本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账目,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3.本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
五、违规处理
根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及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是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之一;根据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理事会确认后,取消其会籍。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七、修改权限
本办法如需修订,需由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解释权利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19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9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本会章程,结合国家、浙江省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会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执行委员会会议审核、会长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会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会计人员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除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外,还须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出纳人员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由会长授权执行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
1.已列入年度、专项开支计划,并经执行委员会、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批通过的,由秘书长负责监督管理,严格按计划执行。
2.本会其他开支由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进行管理。
1)单项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费用由值班执行会长审批;
2)单项开支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费用由值班执行会长审核,经会长批准后才能使用;
3)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需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使用;
4)单项开支金额超过100000元以上的费用事先需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报理事会通过后才能使用。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三)项执行。
(六)其它未尽事宜,届时由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批准。
(五)其它未尽事宜,届时由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其它未尽事宜,届时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事填写先请款报告,由会长或经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签署旅差标准及相关具体意见,持请款报告通知财务人员为其准备,出差归来五天内必须履行报销审批手续,经会长或经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批准后长退短补,结清手续,逾期不报帐,视为挪用公款处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八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于2018年9月19日经本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19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2年11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商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交流发展服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会信息,是指商会在运营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商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商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商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商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商会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商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商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商会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商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商会信息,商会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商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商会商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商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商会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其解释权在浙江省广东商会。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2012年11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是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会员代表大会;
2.换届;
3.创办经济实体;
4.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各类培训;
5.举办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
6.涉外活动;
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接受境外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9.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0.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应当自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开展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备案。
修改章程的,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核准。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
第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者整改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今后计划等情况综合,书面报告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地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建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在浙江省广东商会理事会。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印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保证本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印章的种类
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杭州市公安局备案,浙江省广东商会刻有公章一枚、财务章一枚、法人私章一枚。
三、印章的保管
1.本会公章由会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会长私章由本会出纳负责保管;
3.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会计负责保管。
三章分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各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临时保管。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登记审批表由本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本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用本会公章,须经秘书长审核、签批;
3.各类合同、协议、维权文件需要使用本会公章和会长名章,须经秘书长、分管执行会长审定同意,由会长签批。特别重要的合同、协议、维权文件须经执行委员会审定同意,会长签批;
4.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用本会公章,须经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
5.本会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章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商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使用本会公章或会长名章的所有材料和文件均应保留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五、相关规定
1.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登记审批表由用印人填写,注明申请用印人姓名、用印事由、用印日期,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秘书处负责统一编号。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2.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印章丢失。
六、附则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补充,经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布生效。
浙 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19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会议管理制度
(2012年11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商会会议是本会决策和沟通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使本会的会议管理规范和有序,并提高会议的决策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会会议管理本着精简、有效、节俭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会议种类
1.本会会议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和各种商会活动(根据商会工作需要)。
第三条 会议组织
1.会议的组织由商会秘书处承担。大型会议的组织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进行有效地分工;
2.会议召开前要提前3--7天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特殊原因取消或更改也应提前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和会议主题;
3.会前须先拟定好会议议程,准备好会议的相关资料;
4.会中应做好记录,并提供会议的相关服务;
5.会后整理会议记录后存档,并将主要内容发给应莅会人员。
第四条 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要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组织者请假,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2.每次会议采用签到方式,迟到人员签在相应的迟到区域;
3.与会人员必须把通讯工具设置为关机或无声振动状态,会议中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
4.会议中确有要事离开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5.为培育良好的会议氛围,与会者在会上应做到:发言要简明扼要、不私下谈论、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不发过激语言、批评时只对事不对人;
6.会议结束后与会者应收拾好各自的资料尽量保持座位原来的状态。
第五条 附则
1.本管理制度随着本会的发展将不断修订,发布的有关会议管理的通知或补充规定将作为本规定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在浙江省广东商会理事会。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本商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商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会档案,是指本会从事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对本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接办人员交接,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本会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后归档。
第三章 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往来的文书。
3.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工作简报等。
4.本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本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会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章 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7.本会档案应以电子、图文二种方式同时保存。
第五章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商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1.档案只有本会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究责任。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须经领导批准方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广东商会所有。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2012年11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浙江省广东商会×××专业委员会,或浙江省广东商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浙江省广东商会××代表处,或浙江省广东商会××办事处,或浙江省广东商会××代办处,或浙江省广东商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粤企和南粤乡亲,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浙江、广东二省发展,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会规会约,形成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本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
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执行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促进本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相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会的员工是指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3.本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4.本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人员聘用
1.本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2.秘书处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3.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后予以解聘。
第三章 人员解聘
1.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
2.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3.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1.本会实行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 员工考核
1.每年年终由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员工档案管理
1.员工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2.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专人保管。
第七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1.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15号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2.其他福利和补贴
1)一经转正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五险一金。
2)过节费:根据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单位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3)年终奖: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本年的奖金。
第八章 考勤管理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
2.商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考勤统计工作。
3.假期:员工享受法定假日、年假、事假、婚假、病假、产假、补休。假期申请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补充,经会长审核批准后,颁布生效。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各层级领导任职管理制度
(2018年9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为保证本会运作守法依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订立本制度。
一、荣誉会长
1.任职条件
1)在国内外政界、学界、商界享有崇高声誉的广东籍人士;
2)本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本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2)本会邀请;
3)接受邀请。
二、名誉会长
1.任职条件
1)正厅级及以上广东籍老领导(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
2)在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广东籍人士;
3)在商界享有较高声誉的广东籍人士(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年营业额50亿以上企业主);
4)本会历届卸任会长;
5)本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第3)条件者,任职时,原则上应向本会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任职程序(上述4)为当然人选)
1)本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2)本会邀请;
3)接受邀请。
三、创会会长
任职条件:本会首届成立时担任会长、执行会长职务的领导,卸任以后。
四、会长
1.任职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在本会现任执行会长中产生;
3)本会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执行委员会推荐,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2)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五、执行会长
1.任职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本会理事会成员;
3)与现任执行会长在广东家乡(地级市);浙江经营地(地级市)、从事行业等方面不存在二项及以上重叠;
4)本会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本会副会长以上领导、秘书长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3)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六、监事长
1.任职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本会监事会成员;
4)本会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本会副会长以上领导、秘书长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监事会表决通过;
3)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七、常务副会长
1.任职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本会理事会成员;
3)本会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本会理监事会成员、秘书长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3)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八、副会长
1.任职条件
1)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本会理事会成员;
3)本会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2.任职程序
1)本会理监事会成员、秘书长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3)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九、常务理事
1.任职条件
1)热心本会事业的广东籍企业/人士;
2)本会理事会成员。
2.任职程序
1)本会会员、秘书处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理监事
1.任职条件
1)热心本会事业的广东籍企业/人士;
2)本会会员。
2.任职程序
1)本会会员、秘书处推荐;
2)执行委员会审核同意,会长会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秘书长
1.任职条件
1)广东籍人士;
2)具备秘书长岗位所要求的能力;
3)符合本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要求。
2.任职程序
1)会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推荐,会长会议审议同意,理事会表决通过;
2)履行本会章程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程序。
十二、副秘书长
1.任职条件
1)广东籍人士;
2)本会各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秘书长;
3)具备副秘书长岗位所要求的能力。
2.任职程序
1)秘书长提名;
2)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意。
十三、分会会长
1.任职条件
1)在所在地域粤籍乡亲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号召力;
2)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执行委员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任职程序
1)秘书长提名;
2)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意。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19日
关于暂缓催缴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较为严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为减轻会员企业负担,本会执行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暂缓催缴会员会费”。具体如下:
1.秘书处不主动向会员催缴会费,各会员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缴纳会费。
2.理监事会成员向商会的捐赠,采取量力而行的做法,各自依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定。
3.秘书处应主动实施调研,有针对性地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4.暂缓催缴会员会费时间暂定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4年12月25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关于继续暂缓催缴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较为严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为减轻会员企业负担,本会执行会议研究,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继续暂缓催缴会员会费”。具体如下:
1.新会员入会时,须按规定缴纳首年会费;
2.秘书处不主动向老会员催缴会费,各会员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缴纳会费。
3.理监事会成员向商会的捐赠,采取量力而行的做法,各自依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定。
4.秘书处应主动实施调研,有针对性地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5.暂缓催缴会员会费时间暂定为五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19日
为加强对商会会员的管理,根据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定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依法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由广东籍人士投资设立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广东企业(企业总部在广东或广东籍人仕在粤浙二省以外地域投资开设)在浙江省范围内开设的分、子公司,办事机构;
3.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广东籍职业经理人或专业人士;
4.得到本会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和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有关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取消其会籍。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为建立和健全商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管,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广东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决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五)讨论、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修改事宜;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专项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荣誉、名誉会长,荣誉、名誉顾问,聘任法律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组建党、团组织,设立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值班常务副会长、值班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超过1/3副会长以上领导提议,开临时召集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议企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协助会长监督审查本会财务管理情况,确保本会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负责会长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活动;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
(六)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策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商会秘书处是商会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商会日常事务各项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为保证秘书处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转,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促进商会工作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将秘书处工作岗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秘书长
1.全面负责主持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商会理事大会的决议,完成商会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商会领导报告工作。
3.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负责秘书处人、财、物的监督管理,制定秘书处各类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控制。
4.以“全心全意服务会员”为宗旨,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意识,按照对内发展会员、对外扩大宣传影响,为会员积极搭建资源共享渠道和商务平台,积极主动地联络、走访会员单位,丰富会员活动。
5.充分利用商会网站、杂志、刊物、媒体,积极宣传商会文化,宣传会员企业,提高商会和会员企业社会影响力,积极扩大与政府职能机构、友好商会、社会组织的交流往来,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6.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把握工作重点和操作程序,注重激励和发挥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注重能力的培养和开发,注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秘书处的团队建设和凝聚力。
7.加强与社会经济组织和行业资源机构的联络沟通,利用资源优势,为商会和会员企业发展积极发挥牵线搭桥作用。
8.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策划组织商会各类会务活动和大型年会,积极为打造粤商品牌和培育粤商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二、副秘书长
1.负责对会长、执行会长与秘书长的联系,联络和协调。
2.协助秘书长做好商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3.配合秘书长做好商会党组织建设工作。
4.兼管商会的会员管理和文化宣传工作。
5、根据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的意图办理好交办的事宜。
三、办公室主任
1.加强秘书处办公室的科学管理,优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商会领导和秘书处提供准确而高效的服务。
2.负责贯彻落实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要求检查、督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负责做好各类规章制度和文件的调研、起草、修订、校核等工作。
4.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人员聘任续聘、考核考勤、来宾接待、卫生管理等后勤行政工作。
6.协助秘书长落实好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筹备工作。
7.负责商会秘书处各类证书证件的年检工作。
8.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会员服务部职责
1.负责与会员联系、走访,负责发展新会员。
2.负责会费收缴工作,按照规定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
3.负责与各兄弟商会的联系。
5.负责收集整理会员企业基本资料。
6.负责了解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状况、需求,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
7.负责提出建议,组织策划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协助策划有利于提高本会影响力、凝聚力的各项活动。
五、外联宣传部职责
1.做好商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信息宣传报导工作,扩大商会影响力;
2.关注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做好浙粤两地招商引资信息发布工作,促进浙粤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3.关注浙江粤商经营发展情况,及时宣传报导会员企业业绩,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4.管理维护商会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信息;
5.负责《浙江粤商》刊物的撰稿、约稿、审核、编排、发行等项工作,负责每一期会刊的按时出版发行。
6.负责制定和实施评选优秀会员计划,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六、青年工作部
1.建立完善青委会部门规章制度;
2.青委团队建设、人才招聘;
3组织和召开青委会月度工作会议专项会议;
4.组织和开展青委会专项活动;
5.组织青委会完成商会交付任务;
6.与商会企业对接,落实实习招聘工作;
7.开展实践项目(项目起草、人员培训、项目执行)。
浙江省广东商会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商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商会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一、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应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经商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给予罢免职务和相应处罚。
三、对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多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理事会做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
四、对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经商会秘书长提议,会长批准,免去其专(兼)职工作,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补充,经会长审核批准后,颁布生效。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广东商会招聘任用制度
一、招聘目的
1.为保障商会持续、稳定发展,规范招聘流程,健全“选育用留”的第一环节
2.通过制度招聘管理制度保证商会招聘工作的质量,为商会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
3.招聘流程规定人员需求的申请、招聘渠道的评估、面试程序及录用程序
二、招聘标准
1.符合商会的建会理念、宗旨、精神和目标,有着眼新时代的世界观、积极向上努力奋斗的人生观、与商会文化齐头并进的价值观
2.通过不同渠道向求职者应聘者传递商会远景,了解商会人才文化、了解岗位薪酬策略、确定人才真实需求
3.岗位职责说明
三、招聘途径
1.商会网站招聘
2.员工推荐:员工推荐自己了解的优秀人才
3.网络、媒体招聘:通过大众媒体、专业刊物广告、相关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4.招聘会招聘:通过参加各地人才招聘会招聘
四、招聘任用流程及任用
不同途径下的招聘程序都可总结为:了解用人需求→寻找人选→面试→确定人选→到岗试用
1.一般应聘(员工推荐/媒体招聘/招聘会招聘)
(1)根据岗位说明及部门规划了解人力需求
(2)通过面试初步了解应聘者基本能力,是否达到岗位要求
(3)符合相关条件的,依相应的业务能力,核定薪资等级
(4)到岗试用,员工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近期照片2张,由人事部根据员工招聘相关资料建立员工档案
(5)前7天为双向考察期,商会与员工,有一方不满意的随时提出,即时处理,员工不发放任何工资,满7天后试用期从到岗日起计算1个月,薪资为核定薪资的80%
(6)员工试用期满前由部门对其进行试考核,评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交由秘书长审定,评定不符合录用件的,商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7)试用期内商会或员工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解除
(8)符合录用条件的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保关系
浙江省广东商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所有证书原件管理、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年检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法人登记证书应挂在商会办公区域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 商会相关证书由专人负责保管,其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各类证书的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纪、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商会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第四条 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商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会长、秘书长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证书保管员仅凭商会主要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违规责任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