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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一)宣传政策
1.宣传贯彻国家及浙粤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2.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3.通过会网、会刊等形式,传达中央、浙粤二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浙粤两地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二)凝聚乡情
1.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会员及在浙南粤乡亲的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各自的发展更具活力;
2.利用商会网站的互动功能,强化在浙南粤乡亲间的交流互动,提升亲和力和凝聚力;
3.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粤籍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在凝聚乡情乡谊的基础上谋求协作共赢。
(三)交流沟通
1.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协调合作,使在浙粤籍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畅通商会、会员企业与国家、浙粤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与浙粤二省、国内外兄弟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联动机制,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浙江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服务协调
1.关心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实际困难,提出改善建议及要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事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
2.广泛搜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企业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协调会员、会员企业、在浙南粤乡亲之间的关系;
5.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浙粤二省、国内外进行考察,发现投资合作机会,寻找可持续发展机遇;
6.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粤浙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热心公益
创建“浙江省广东商会公益慈善基金”(名称为暂定),为会员、会员企业、在浙南粤乡亲、粤浙二省、国内外有需要的人物或事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服务。
(六)承接部门
1.承办浙粤二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为二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接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事宜。
3.承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浙江省广东商会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3.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浙江省广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商会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纠纷;商会会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适合调解的其它矛盾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受理纠纷→调查事实→调解矛盾→达成协议→回访
6.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9.调解室纪律: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室纪律,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主持人许可;
(三)可以公开调解的案件,经调解主持人许可,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主持人许可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四)对不遵守调解室纪律的调解参与人,调解主持人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调解室。
(五)对喧闹、冲击调解室,侮辱、诽谤、威吓和殴打调解人员等严重扰乱调解秩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10.人民调解员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11.服务承诺:
(一)依法公正,自愿平等;
(二)不徇私舞弊,不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受理后一个月调结;
(四)不收取费用,不限制诉讼。
12.浙江省广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许志鸿
副主任:黄善提、黄锦飘、周修洪、黄思廉
成员:胡华辉、林 旻、郭越鸣、谢明辉
浙江省广东商会
2018年9月